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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飞,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一辆赣C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丰城市105国道从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港镇张家洲路段时与被害人徐某仁骑行的一辆三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徐某仁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仁系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下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仁不承担责任。事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万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锋龙

检察官助理:付珊珊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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