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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强奸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20154

被告人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27************,汉族,文盲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住金某某**乡**手**小区*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熊**在**镇**村*洲浇筑水泥路面,当天中午时分路过**村*组时正好看到被害人贾**,于是就上去和贾**及贾**母亲徐**(已失明)打招呼,得知贾**一个人在其母亲家里伺候失明的老母亲时,熊**见周边无人便心生歹意,当贾**提及手痛时,熊**就牵着贾**的手进行捏按,熊**见贾**没有反应,随后就牵着贾**的手强拉着她往进大门左手的第二个房间里走,进入房间后,熊**用力迫使贾**趴在床榻上,掀起贾**连衣裙,一只手捂着贾**的嘴巴不让其出声,另一只手将贾**的内裤脱至膝盖小腿处,随后采用后入姿势对贾**实施了强奸,熊**手抓着阴茎对贾**的阴道尝试抽插,因阴茎硬度不够,熊**在阴茎接触了贾**阴道一两分钟后放弃性侵,最后穿起裤子离开了贾**母亲的家里。

贾**在事后哭泣打闹着要回**乡老家,声称被人欺负和强奸,将该情况告知其母亲徐**等人,转述熊**今后还会再来家里对其实施强奸,其心里感到害怕,晚上未能安心睡觉,并表示其下体在当天案发后有胀痛感觉。经江西****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具有部分性防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徐**、何*、蔡**的证言;3.被害人贾**的陈述;4.被告人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贾**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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