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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9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村**号,家住宾川县**镇**路**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轿车在金叶路幕尚KTV门口路段与韩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碰撞失控后云*****号轿车又与正常停放的云******号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5.74mg/100ml血,韩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事故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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