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址为江西省石城县**镇**路**。2012年10月9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9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先后二次容留潘某某在其租住的**镇**房屋内卖淫,事后,潘某某每次支付给熊某某5元。
2019年9月2日下午,许某某与卖淫女朱某某在**镇**熊某某租住屋内从事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辨认、指认笔录等书证;2.朱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电子证据: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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