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熊**,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时15分左右,熊**驾驶赣FN****小车沿南城县建昌镇王府大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行至王府大街粮食局坡下红绿灯路口路段时,遇行人谭某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至东端行车道,因避让不及,赣FN****小车与行人谭**发生碰撞并致谭**倒地,造成谭**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熊**的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3. 5mg/l00ml。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122警情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符**的证言;3、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示意图;6、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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