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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非法拘禁罪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 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我市平城区华阳星月城外围云梦达酒店门前,强行将被害人马某某拉至车内,摁其头部防止逃跑致其沉睡,行驶至玄东门男科医院门口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其妻子吴某某争吵期间,被害人马某某醒后趁其不备逃跑时被焦某某发现并殴打,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送至新华街后离开。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投案自首,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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