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伪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伪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01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伪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在侦办杨某某等人(已判决)诈骗案及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诈骗案中,于2018年及2019年分别对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进行取证,二人在向侦查机关作证时,为隐匿王某某(另案处理)罪证,对涉案房产的来源问题,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
经侦查,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杨某某及刘某某案刑事诉讼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为隐匿他人罪证,在向侦查机关作证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宁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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