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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诉刑抗〔2018〕7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灵检诉刑抗〔2018〕7号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323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清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清雷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将被告人吴清雷在发放电影放映员补助款时,将应发给电影放映员孙某某的5.95万元、张某某的8.6万元、倪某某3.5万元未认定为贪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该部分款系灵璧县**公司应当发给孙某某等人的补助款。电影放映员没有收到被截留的补助款,且在发放时,被告人没有告知电影放映员应当得到多少钱,被扣多少钱。被告人吴清雷利用发放补助款之机,仅让电影放映员在空白纸上签名并没有写领取的数额。被截留的补助款没有被电影放映员控制,所有权仍属于**公司所有,由被告人代为保管,其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之后,被告人吴清雷在有电影放映员签名的白纸上填写虚假的领取数额,将截留款占为己有,属于采用骗取的手段侵吞公款。

2.一审法院未判决追缴被告人吴清雷挪用公款谋取违法所得系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一审法院仅判决追缴被告人吴清雷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九百九十八元,购物卡六千元,洗浴充值卡五千元。但未判决追缴被告人吴清雷挪用公款谋取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清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清雷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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