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灵检诉刑抗〔2017〕9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323刑初22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尤贝贝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尤贝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没有对被告人尤贝贝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尤贝贝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本案中,被告人尤贝贝在管制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规定。
2.被告人尤贝贝涉嫌故意伤害罪,由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3日报警至灵璧县公安局,该局处警后于2016年10月24日受案,经过审查,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虽然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对尤贝贝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尤贝贝犯新罪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刑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一审法院应对被告人尤贝贝新犯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再与寻衅滋事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没有判决被告人尤贝贝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尤贝贝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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