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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禅堂乡禅堂街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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