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2********,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灵璧县人,原灵璧县**卫生院院长,住灵璧县**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侦查部门认定:
2010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任灵璧县**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尹某甲(尹某乙父亲)送给他的1万元人民币,将尹某乙安排到**卫生院工作;收受尹某乙送给他的1万元人民币,将尹某乙妻子吴某某安排到**卫生院工作;在年节期间,共计收受尹某乙送给他的0.9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2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任灵璧县**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医药集团常务副经理李某某四次送给他的共计2万元人民币,对安徽**医药公司在**卫生院的业务给予关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七条,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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