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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灵璧县**镇**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黄湾镇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晏路中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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