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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农民,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尤集镇尤集街**公司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尹集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93mg/100ml。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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