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上路沿着灵璧县**镇政府东西路行驶至镇政府东侧十字路口处,被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卫生院对其抽血送检。后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25毫克/100毫升。其驾驶时已达到醉酒状态。
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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