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号小型面包车由灵璧县**镇**街行驶至**镇**村**庄朱某某家门口停车后,与朱某某发生争执,后朱某某以唐某某酒后闹事为由报警至灵璧县公安局,唐某某在现场等候。灵璧县公安局冯庙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唐某某带至冯庙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唐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11MG/100ML,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酒驾前科查询单、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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