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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九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桥头小铁桥西边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107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驾驶时已达到醉酒状态。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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