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居委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 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 5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未取得职业医师证书及《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灵璧县**镇**街道孙某某家中进行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27日被灵璧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行政处罚,2020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经灵璧县卫健委核实,孙某某在未取得职业医师证书及《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镇**街孙某某家中从事非法行医。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孙某某行为达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本院认为灵璧县公安局认定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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