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绰号“啊呀”,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与张某某(已判刑)经商议后,于2011年4月8日22时许,由潘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张某某,携带弹簧刀等作案工具在**街道周边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到罗定市**街道***路***门前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于是停车让张某某下车持刀实施抢劫,当张某某抢到吴某某的手机和手袋后,立刻坐上接应的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吴某某追赶上前抓住张某某的衣服,而被告人潘某甲则不顾被害人的安危,驾车强行拖着吴某某往**方向行驶,张某某被吴某某拖下车后被路过的群众将其制服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则驾车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被抢的手机和手袋价值人民币共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某持刀并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天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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