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购买陈某健种植在港南区木格镇合岭村欧村屯“妹梳岭”(音)的531株桉树,林木蓄积量4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二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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