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曾于200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0号七星国际影城门前,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谷某某贩卖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净重0.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谷某某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郭志新
2015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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