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某某老菜馆”饭店窗户未锁,便从窗户进入饭店内,用吧台上的一块“毛巾”遮住摄像探头,盗窃抽屉内现金4400余元及放在吧台上的一盒香烟。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飞天网咖”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遮挡摄像头的“毛巾”;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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