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2********,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禄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于同年9月3日裁定撤销缓刑,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02日傍晚,被告人潘某某到禄丰县**镇“**经营部”门前,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经营部”门前街边未拔电门钥匙的一辆红色“东芝”牌两轮电动车盗骑到**镇**街,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摩托车修理店的张某甲,赃款被其到网吧上网挥霍。
2.2020年07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禄丰县**镇农贸市场后门外一幢居民楼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楼梯间内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推行至**镇**街“**电动车”专卖店,以1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了经营“**电动车”专卖店的张某丙,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金额合计5455元,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2.书证:110指令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及接收材料;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系坦白;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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