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途径百色市右江区***酒店门前停车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的绿源电动车盗走,并收藏于****国际小区大门口**超市对面。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2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前科查询和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覃善合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楼,联系电话:1355806****(保证人:罗某某1387768****);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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