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5********,汉族,石城县人,初中一年文化,无业,户籍地为石城县**乡**村**组**号,住址为石城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城县**镇**路段时,不慎撞上停在右侧道路边的赣******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6.01mg/100ml。
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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