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凌晨,在本市天桥区联四路和清联华园路口,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持菜刀,随意辱骂、追打过路群众,与过路的被害人王某丙发生了争执,将王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0日,民警电话传话潘某某到案。案发后,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住院病历、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聂某某、唐红润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
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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