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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潘周毅,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新昌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园**幢**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周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8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潘周毅与被害单位**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栗业)签订《泰国普吉岛民宿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被害单位负责投资,被告人负责在泰国租赁民宿用于出租。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潘周毅又以购买其所持有的泰国LOFTY公司股份、交土地开发设计费等事由,要求栗业追缴投资,或者以原有投资抵扣。2018年5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潘周毅通过虚报其所租赁房屋数量、编造虚假身份、虚构投资事项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2019年3月8日,在杭州市下沙银泰海底捞,被告人潘周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协助查封通知书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刘某某、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石某乙、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人栗业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周毅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8.其他证据材料:法律手续、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周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继军

检察官助理:魏琳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周毅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光盘20张及硬盘一张;

3.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涉案物品清单

1.被告人潘周毅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暂存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2.被告人潘周毅名下新昌县七星街道山水天地花园7幢2902房屋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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