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南****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3时3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桂MPY****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坊*巷对开处时,与覃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3mg/100m,与覃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12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