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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号,现宁夏中宁县**小**号楼**单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时40分许,潘某某酒后驾驶甘DY****号小型轿车,沿中宁县舟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元丰路路口5米处时被群众举报。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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