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物流运输工作,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弄**号**室。被告人潘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一中队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7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在吴某甲家中喝了三两左右白酒,晚上喝了两罐雪花啤酒。晚上18时30分许,潘某某女婿吴某乙驾驶浙B*****号小轿车接到潘某某夫妇,从歙县**镇出发往歙县三阳上高速回宁波。由于外孙女吴某丙(九个月大)感冒发烧,在车上哭闹不停,加上女婿吴某乙驾驶证是刚拿到不久,驾驶技术不娴熟,没开过山路,在歙县**村地段,被告人潘某某让女婿吴某乙把车给其驾驶。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浙B*****号小轿车开了一段距离后,19时16分经过杞梓里(歙县324省道21公里100米),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潘某某的测试值为180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带被告人潘某某去歙县杞梓里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单、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调查笔录等书证;
2.吴某甲、吴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632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警在讯问室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讯问的视频资料光盘一份,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照片、医院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楷平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弄**号**室。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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