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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办事处驿桥村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宝鸽”牌电动三轮车在省道235线(侯风线)驿桥村至上马路段追尾碰撞余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余某某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逃逸。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3日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犯道路交通法规,未按规定驾驶车辆,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亮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办事处驿桥村X区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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