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7〕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03031986********,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区**栋**单元**号,个体经营。2017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303031987********,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区**栋**单元**号,个体经营。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到侯某家中(山海关区**区**栋**单元**)索要装修欠款,侯某以装修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人张某某与侯某为此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潘某某见状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对侯某拳打脚踢,致使侯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体表挫伤,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害人医院诊断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侯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七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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