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号楼8-17。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运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卉香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07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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