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西岗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滕州市**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滕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滕州市人民政府对西岗镇村庄整合进行批复,并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规划搬迁西岗镇压煤村庄合作框架。2016年4月,西岗镇对西河岔村实施整体搬迁,该项目由枣矿集团下属企业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西岗镇负责拆迁安置等事宜。时任西河岔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西河岔村拆迁指挥部成员,参与了西河岔村拆迁的全部工作。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丈量组成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采取出具虚假房屋复核丈量单的方式,将其档案编号1-036的房产,在仅有61.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基础上虚增新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74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0045元;通过拆迁工作组人员蒋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采取出具虚假房屋复核丈量单的方式,将其档案编号1-070的房产,从408平方米虚增至525平方米,虚报房屋面积117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7275元。以上共计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7320元,并被被告人满某某实际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八人证言,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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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君辉
检察官助理:张潇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和证据材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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