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满某某持自制辣椒水喷射装置,至滕州市**道**路**路东中国石油加油站,采用先给摩托车加油,后用自制辣椒水喷射装置喷射工作人员面部的方式,抢劫价值人民币30元的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电子证据,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张 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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