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419**********,小学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吉林省临江市桦树镇小营子村,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3月1日被临江市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滕某某为防止动物破坏农作物,于2019年9月使用猎夹捕获獾子一只,滕某某将獾子打死后放在自家冰柜中以备食用。
被告人滕某某为了食用,于2019年11月使用自制的捕猎套捕获野兔两只,滕某某将捕获的野兔放在自家冰柜中以备食用。
被告人滕某某用于制作猎套的铁丝、猎夹以及捕获的獾子、野兔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四)搜查笔录。
被告人滕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凤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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