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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租住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独自在南昌市湾里八面山路的“厨味私房菜”吃饭,期间谭某某喝了两瓶“南昌八度”啤酒。吃完饭后,谭某某在饭店旁休息了一会儿,便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吉普牌小型汽车回湾里**村**小区休息。当晚21时31分,谭某某驾驶小车行至湾里双马石路,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谭某某进行呼气检查时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5月18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38MG/100ML,达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依法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谭某某被依法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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