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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检一部刑诉〔2020〕Z433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陈奕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巷*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路*****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巷**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2014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子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4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10月26日被赦免予以释放。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4号之*,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巷居委会**路****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号,2014年9月2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佳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潮州人,群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奕民等1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除被告人陈奕民外,其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陈奕民,以营利为目的,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欢乐世界”俱乐部,制定了相应的游戏规则,向被告人丁某甲购买“雀友潮汕麻将”APP平台“钻石”用于开设打麻将的房间,通过微信和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邀约了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陈子桐、陈某甲、谢某某、苏某某、余某某、黄某某、佘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等人作为代理,之后,被告人陈奕民和林某某、吴某甲、陈某甲、谢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推广等方式发展参赌人员,引导参赌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安装“雀友潮汕麻将”APP,并由被告人陈奕民将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陈子桐、陈某甲、谢某某等人各自发展的参赌人员对应设置了二十一个分组进行管理,为参赌人员在“欢乐世界”俱乐部进行积分充值(上分,1积分对应人民币1元)作为赌资,后参赌人员以随机匹配的模式进入房间进行二人麻将赌博,每一间房间进行八局后,系统自动从参赌的赢家(输赢20分以上)积分中抽取4元或5元(系统体现为打赏分),其中被告人陈奕民每间房间抽取0.8元至1元不等费用(系统体现为大赢家),余款由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等代理人员所得。

至2020年6月8日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共计发展参赌成员账号483个,抽头获利211387.7元,剩余积分97932.24。具体为:

(1)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后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许某甲、刘某甲、林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E组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同时伙同同案人“阳光”(身份不明,在逃)负责为俱乐部的T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E组和T组抽头获利分别为36032.7元和7956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31862.7元,余款12126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2)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王某甲、蔡某甲、陈某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I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I组抽头获利34871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23864.8元,余款6799.2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3)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杨某甲、柯某甲、李某甲(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M组和D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M组和D组抽头获利分别为14510元和16007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23819.4元,余款6877.6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4)被告人吴某甲、陈子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合伙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陈某丙、蔡某乙、郑某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N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同时协助同案人“豆浆妹”、“。”(均身份不明,在逃)为该俱乐部的B、F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N组抽头获利24441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陈子桐非法获利19101元,余款5340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B组和F组抽头获利分别为2329元和10437元。

(5)被告人苏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陈某丁、吴某乙、吴某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H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H组抽头获利12325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9610.6元,余款2714.4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6)被告人余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柯某乙、陈某戊(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K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K组抽头获利7402元,其中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获利5347元,余款2055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7)被告人佘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林某甲、郑某丁、陈某己(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C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C组抽头获利6313元,其中被告人佘某某非法获利4957.8元,余款1355.2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8)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陈某庚、蔡某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G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G组抽头获利680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4937元,余款1871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9)被告人丁某乙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柯某丙、李某乙、陈某辛(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L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L组抽头获利4022元,其中被告人丁某乙非法获利2884元,余款1138元归被告人陈奕民所有。

(10)被告人张佳武、丁某丙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合伙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了钟某某、林某乙(均已处罚)等人参赌,负责为该俱乐部的J组参赌人员上下分等结算工作,至被抓获时,“欢乐世界”俱乐部J组抽头获利505元。

(11)被告人丁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陈奕民在“雀友潮汕麻将”APP中创建的“欢乐世界”俱乐部系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购买用于在“雀友潮汕麻将”APP平台中开设房间打麻将的“钻石”,从中赚取差价,至被抓获时,被告人丁某甲为被告人陈奕民代购并充值的“钻石”价值人民币46348元,从中赚取差价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某的家属为其上缴了非法所得和收取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丁某甲、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奕民、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丁某甲、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奕民、林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丁某甲、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奕民、林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佳武,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丁某甲、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张佳武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奕民、林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吴某甲、陈子桐、苏某某、余某某、佘某某、黄某某、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丙、张佳武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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