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游某某伙同黄某某、谢某某、吴某甲(均己判决)四人合股在五华县**镇**市场**、**、**号门店经营**美容美发中心,组织卖淫女张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期间,吴某冰、王某某(均己判决)在店内协助经营管理。2019年2月21日晚,五华县公安局在该店内查获八名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金惠
附: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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