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曾均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2015年12月2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曾分别因赌博、嫖娼,于2012年8月1日、2013年11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等人先后在永嘉县**街道**村活动场等地以“三栏豹”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每场参赌人数合计均在20人以上。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在该赌场内通过与他人合股坐庄、胡某甲通过划线坐庄方式招揽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参赌期间,与其进行赌博人员累计均达20人以上。
2020年7月29日、29日、30日,被告人陈某甲、孙某甲、胡某甲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育仁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805886****)、胡某甲(1505836****)、孙某甲(13656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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