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社区**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温某某经常在武某甲位于尧都区鼓楼北大街的****夜市的超市闲坐,并在武某甲忙于经营时帮忙卖货和收银。被告人温某某在偶然看到武某甲的手机解锁密码和微信支****,趁武某甲睡觉和忙碌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式从武某甲微信中陆续转出57笔共11****。被告人温某某,还利用自己帮武某甲收银时,从武某甲超市的收银台分十余次偷走15000元现金。2019年9月,温某某在中间人杨某某的调解下向武某甲退还1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266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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