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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五金机电城A座诺安消防店铺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武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武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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