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五金机电城A座诺安消防店铺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武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武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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