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边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靖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靖边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6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独自一人驾驶陕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载6个煤气罐,共计71公斤液化气),由东向西行使至307国道1036KM+200M处,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坑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车(陕JP0659江淮牌小型客车)从吴起县长城镇出发,驶往靖边县张家畔镇,因长城镇没有充装液化气的地点,温某某携带6个煤气罐,在靖边县宏兴石油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充装了液化气,14时40分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7国道1036KM+200M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坑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在车上查获充装了液化气的煤气罐6个,共计71公斤。经查,被查获的煤气罐系温某某自己和帮邻居无偿罐装的。
本院认为,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