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温愣愣(又名温燕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7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愣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7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普泽、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温愣愣纠集董某某(已判)等八人到原平市长梁沟镇小三沟村被害人武某某家中,欲帮助其弟温某丙抢回暂居于此的情人刘某某。在被害人家院内,温愣愣、董某某持械和被害人发生打斗,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武某某系头颅左侧遭钝器打击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挫伤死亡。案发后,温愣愣批捕在逃,直至2019年8月15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愣愣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金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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