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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足检刑诉〔2019〕128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周克波(绰号“周四”),男,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居民楼。199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1月4日因破坏林地面积2.35亩被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罚款31470元;2017年6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6月7日因挖煤矸石占用林地300平方米,被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号。2017年2月9日因破坏林地1.1亩,被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罚款人民币11005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克波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2019年1月27日至2月10日、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克波纠集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沿山一带非法开采埋藏在土层浅部原始自然赋存状态下的露头煤层(又称煤矸石、老沙),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造成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在非法采矿和争夺矿产资源过程中,采用随意殴打、聚众斗殴、强拿硬要及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在大足区邮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周克波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一、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一)周克波、杨某甲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1.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克波雇佣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在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刘家沟朝天洞、原渝西(永川)监狱三中队附近、沙树林等地非法开采原始自然赋存状态下的露头煤层。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雇佣温某某、龚某某、蒋某甲、史某某等人的挖掘机将非法开采露头煤层销售给四川省安岳县周某甲的**砖厂。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11月5日,周某甲和周某甲出纳莫某某给周克波卡号62152********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九次转账获赃款人民币107.3万元。

2.2017年4至11月,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将非法开采的露头煤层销售给四川省安岳县蒋某乙、田某某的安岳县**砖厂。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11月29日,蒋某乙给周克波卡号62152********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十九次转账人民币83.7万元。

3.2017年,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将非法开采的露头煤层销售给大足区棠香街道金星村**砖厂的肖某甲,2017年11、12月,肖某甲转款人民币5万元给周克波。

4.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销售非法开采的露头煤层给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唐某甲的蒋某丙坳砖厂,获赃款人民币6万元。

5.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将非法开采的露头煤层销售给重庆市铜梁区王某甲的**建材有限公司,获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

6.2017年6月9日,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支队将周克波在邮亭镇长河三组戴家湾、沙树林及大足区邮亭镇壳牌加油站对面空地存放的煤矸石予以依法证据保存。经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2017年7月25日,重庆二零五测绘有限公司检测戴家湾、沙树林及加油站处的煤矸石总方量为2963.4立方米5722.3吨。2017年12月6日,重庆市龙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证据保存周克波、杨某甲非法开采的煤矸石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8758万元。2018年3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将周克波存放的煤矸石5722.3吨予以扣押。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4月3日,扣押的煤矸石经公开拍卖获款人民币42.34502万元。 

(二)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1.2012年,周克波伙同李某甲、彭某某在邮亭镇长河社区朝天洞非法采矿,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2017年2月4日起,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等人在大足区邮亭镇刘家沟朝天洞非法开采露头煤层销售给四川省安岳县周某甲的**砖厂。2017年2月16日,周某甲安排莫某某给周克波卡号62152********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转款15万元。

(三)李某甲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6年底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司某某的挖掘机在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滩子街道太平村七组烂泥沟和胡家湾非法开采原始自然赋存状态下的砖瓦用页岩,通过货车驾驶员徐某某销售到四川省安岳县元坝镇唐某乙的**机砖厂和安岳县李家镇刘某甲的**机砖厂。唐某乙和刘某甲通过银行向徐某某妻子赖某某转账130.631万元,徐某某除去运费后叫赖某某向李某甲卡号为62152********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转款人民币63.86万元。经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鉴定,李某甲和陈某甲开采太平村七组的烧制建筑砖、瓦用原料系炭质页岩矿,鉴定非法开采价值人民币47.1096万元。

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非法采矿犯罪,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毁坏。2018年12月22日,经重庆市大足区森林公安局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在邮亭镇长河社区朝天洞涉嫌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6689公顷,根据林地变更数据库推算林木蓄积为23.8615 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1196元;在邮亭镇长河社区杉树林涉嫌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0723公顷,根据林地变更数据库推算林木蓄积为1.4221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667元;在龙滩子街道太平村七组涉嫌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6764公顷,根据林地变更数据库推算林木蓄积为4.65立方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1990元。因非法采矿共占用林地面积1.4176公顷,造成29.9336立方米林木损毁,价值人民币13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李某甲物证手机一部;

2.银行转账记录、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大足区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周某甲和唐某丙提供的付款证明、大足区人民政府对扣押周克波煤矸石的处理文件、周克波的悔过书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周某甲、唐某丙、徐某某、温某某、龚某某、蒋某甲、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7.李某甲非法采矿视听资料及提取的电子数据。

二、周克波、杨某甲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7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克波伙同杨某甲在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沙树林处非法开采露头煤层。大足区**镇政府**肖某乙带领安监办**肖某丙和安监办执法人员曾某甲及**镇政府工作人员林某某、陶某某及**社区**马某甲等人驾驶**镇政府的渝CH****环境监察执法车和渝CH****市政执法车到长河社区沙树林进行巡查。**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周克波雇佣史某某的挖掘机正在非法挖掘露头煤层,政府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周克波与杨某甲拒不配合政府执法人员,辱骂政府执法人员,态度嚣张,扬言报复执法人员。周克波与杨某甲持铁铲追逐执法人员并用铁铲、石头将政府执法车辆渝CH****后挡风玻璃及车尾砸坏。政府执法人员在劝阻二人过程中,执法人员林某某、马某甲被周克波和杨某甲打伤,经鉴定,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坏的执法车照片;

2.任职文件、肖某丙、曾某甲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林某某的聘用合同及住院病历、运输煤矸石记录等书证;

3.证人肖某乙、陶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马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对林某某损伤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8.周克波、杨某甲打砸执法车辆现场的视频视听资料。

三、周克波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周克波在邮亭镇刘家沟至朝天洞位置雇佣挖掘机非法采矿,将大足区林业局**林场正在修建的防火通道压烂约五公里。**林场工作人员李某乙及修路工人王某乙、杨某丙、胡某甲、胡某乙、江某某等人请示**林场领导并向大足区森林公安局报警后,决定将挖掘机暂时扣在原地以期待周克波赔偿损坏防火道路的经济损失。2013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克波指使“李某丙”等10余人持械到达暂扣挖掘机现场,持械威胁将王某乙、杨某丙、胡某甲、胡某乙、江某某的五部手机和胡某乙的人民币200元强行拿走并将李某乙打伤。为防止李某乙等人开车报警,还将杨某丙货车的两个轮胎刺烂,强行将挖掘机开走。李某乙打电话给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派出所报案,邮亭派出所于2014年5月8日组织李某乙和代为周克波调解的李某甲进行治安调解,李某乙不同意邮亭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周克波叫李某甲出面赔偿王某乙、杨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姜某某的五部手机和杨某丙的轮胎款人民币1.5万元。

(二)2016年3月,中国**集团公司投资兴建的江津至荣昌管道工程途经大足区邮亭镇九滩村,中国**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具体负责施工。施工前,中国**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与九滩村委会及村民已经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被告人周克波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均未在施工范围内,周克波以各种名义多次鼓动村民阻止施工并随意殴打施工的挖掘机司机陈某乙致陈某乙受伤。后又将陈某乙的挖掘机强行扣留并强行向施工方索要300元看车费、停车费。施工方的送油车路过被周克波强行拦下强行拔掉保险丝后立开,造成进村车辆堵塞,施工方报警后邮亭派出所民警出警离开后,周克波又继续阻拦施工,严重影响施工方工程进度并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周克波向施工方强行索要钱财,施工方项目负责人殷某某迫于无赖,被迫以赔偿九滩村一个集体坝子的名义虚开赔偿平方数支付人民币4500元给周克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施工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及补偿汇总表、大足区人民政府项目协调方案、九滩村村民被施工占用土地修复满意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乙、殷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克波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周克波阻拦施工的照片及视听资料。

四、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7年初,蒋某丁(另案处理)找到大足区**林场的工作人员李某乙欲在大足区邮亭镇长河社区朝天洞开采露头煤层。李某乙说2013年12月2日被周克波因非法采矿打伤了至今未赔偿。蒋某丁为了能顺利采矿,蒋某丁给李某乙1.2万元赔偿费,另给当地村民6000余元后便和张某某在朝天洞非法开采露头煤层。由于政府打击非法采矿,蒋某丁开采一段时间后便停止下来。2017年2月14日,蒋某丁听说周克波和李某甲在朝天洞开采,蒋某丁上山查看,山上的挖掘机将山体挖烂并将自己出钱买的地盘也挖烂了。蒋某丁下山后碰见周克波、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在邮亭镇邮亭肥肠鱼吃饭,便质问周克波是否在挖自己的地盘,并警告周克波说:“你要是挖到我买的地方的煤矸石,你衣服要穿厚点。”当晚,蒋某丁又给李某甲打电话质问是否在山上挖煤矸石。2017年2月15日上午,周克波纠集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周某乙、李某丁,杨某乙纠集谢某某等人到达朝天洞。蒋某丁纠集廖某甲、段某某、何某某、马某乙、周某丙、李某戊、张某某等人携带木棒、刀在朝天洞和周克波、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周某乙等人碰面。蒋某丁、周克波等人斗殴过程中,蒋某丁用木棒将周某乙打成左侧肋骨骨折,杨某乙在持木棒殴打段某某时,被段某某持刀将其左大腿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聚众斗殴后,被告人周克波出资将蒋某丁非法开采的地盘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周某乙的住院病历、影像报告单等书证;

2.​ 证人蒋某丁、史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杨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

五、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涉嫌下列违法事实

(一)2012年左右,廖某乙80岁生日宴当天,周克波强行要求黄某丁将2002年从周克波父亲处购买的老房子还给自己,黄某丁不同意后,周克波就打了黄某丁一耳光。隔了一个月左右,周克波带人到黄某丁家中,将黄某丁家门锁打烂并随意殴打黄某丁。

(二)2013年8月1日下午6时许,周克波和刘某乙等人在邮亭镇王某丙餐馆吃饭。周克波看到彭某某,就喊彭某某一起喝酒,彭某某不同意,周克波殴打彭某某。

(三)2011年6月25日,周克波在大足区西山林场西湖管护区朝天洞处开采煤矸石破坏林地面积2.35亩。2014年11月4日,大足区林业局对周克波罚款人民币31470元。 

(四)2017年6月1日至6月2日,周克波在永川区国有林场茶山分厂金竹林采挖煤矸石,非法占用林地约300平方米,永川区林业局对周克波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五)2017年2月9日,周克波伙同杨某甲、李某甲在邮亭镇长河社区朝天洞非法采矿,因破坏林地1.1亩,李某甲被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罚款人民币11005元。

(六)2017年,李某甲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双桥经开区龙滩子街道太平村7组非法采矿。2017年6月26日,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陈某甲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七)2017年,李某甲伙同陈某甲在双桥经开区龙滩子街道双龙东路社区6组非法采矿。2017年12月29日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收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周克波被抓获归案;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克波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原始自然赋存状态下的矿石价值巨大,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周克波伙同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周克波单独或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周克波明知蒋某丁有挑逗打架的故意,纠集多人和蒋某丁一伙发生持械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在周克波指使下,负责指挥矿石的开采、运输;伙同周克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煤矸石和砖、瓦用炭质页岩矿价值巨大,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浩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19 年 4 月 23日

附:

    1.被告人周克波、杨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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