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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津检刑诉〔2020〕168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古和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万银,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1998年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单元5-2。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德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单元**-**,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园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宣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期**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因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被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2012年被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栋**-**。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茂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苑**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万银、古和祥等26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等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朱万银、古和祥、阎某某等26名被告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境内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0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古和祥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中商路一茶馆内,伙同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牟某某,致其全身多处被砍伤,左手臂肌腱被砍断,左脚肌腱被砍伤。经法医鉴定,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古和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

2.2009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朱万银、阎某某驾车与被害人庄某某会车时,因为灯光问题对庄某某进行辱骂并发生抓扯,随后被告人朱万银、阎某某组织人员持钢管等工具在江津区石蟆镇街上追打被害人庄某某和同车人员雷某甲,庄某某与雷某甲分别逃至他人门市躲避,其中庄某某跑进他人门市后被人追上持工具殴打后又逃至石蟆派出所宿舍楼躲进民警胡某甲房间,阎某某踹开房门,被告人阎某某等人持械还欲殴打被害人,被民警胡某甲制止。在胡某甲将被害人带往派出所路上还遭到被告人阎某某等人的殴打,最终在民警胡某甲的帮助下由派出所警车将被害人庄某某护送至派出所。2018年,朱万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8万元。

3.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害人郑某某与同事周某甲、黎某某一起驾驶货车到江津区石蟆镇送货,在石蟆镇转盘处因限高杆无法通行。被害人郑某某下车将限高杆打开,被告人朱万银路过看到后阻止与郑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万银动手对被害人郑泽实施殴打,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及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市政巡逻车来到后上前帮助朱万银,四人将被害人郑某某打倒在地上并持续踢打,致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右眼框内板骨折,左侧框内板骨折,右侧7、8、9肋骨骨折,左侧3、4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万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4.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朱万银因琐事借故生非在江津区石蟆镇老街老医院对面的一副食商店门口对被害人许某甲进行殴打。

2015年8月22日早上,被告人朱万银在江津区石蟆镇**宾馆附近因琐事借故生非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

2017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朱万银、陈某乙、吴某某、杨某乙、张某甲在江津区石蟆镇**宾馆内,因琐事借故生非对宾馆内消费人员李某甲、罗某甲、王某丁等人实施殴打。

2017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万银在江津区石蟆镇以被害人丁某某的车停在其经营的**宾馆门口影响到其宾馆为由,借故生非对被害人丁某某进行殴打。

2018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朱万银在江津区石蟆镇**宾馆门口,因琐事借故生非对店内消费人员张某乙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资料、石蟆镇政府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某乙、胡某甲、周某甲、黎某某、刘某乙、颜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雷某甲、郑某某、李某甲、王某丁、罗某甲、丁某某、张某乙、许某甲、赵某某、牟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万银、古和祥、阎某某、吴某某、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古和祥、蒲德银、成某乙、陈某甲等人在江津区石蟆镇**对面门市内以“打板板”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共开设2至3个月左右,日抽头渔利上千元,赌场抽头渔利近1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赌场六七天后即退出。被告人成某乙、蒲德银、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2016年8、9月份始,被告人成某丁、杨某乙、成某丙等人先后在江津区石蟆镇石蟆口街**号、**号门市共同开设“打板板”形式的赌场,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加入赌场作为股东,成某丁参与经营赌场一个月左右退出。赌场日参赌人员十至二十余人,赌场日抽头渔利千元左右,在赌场开设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元以上。被告人杨某乙、成某丙、成某丁、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3.2014年、2015、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古和祥、蒲德银、成某乙、刁某某在江津区石蟆镇**街被告人刁某某门市开设“打板板”赌博形式的赌场,被告人杜宣兵参与2015年、2016年春节期间的赌场开设。该赌场每年春节期间开设十余天,提供餐饮,日参赌人数几十人不等,日抽头渔利上千元,开设期间赌场累计非法渔利10万元以上。被告人蒲德银、杜宣兵、成某乙、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4.2016年农历年底至2017年农历年初,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稿子社区一门市内以打“打板板”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后被告人穆某某、寇某某、王某丙先后加入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经营10至20天不等。该赌场开设时间40余天,赌场内提供餐饮,每天抽头近千元,赌场抽头渔利上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穆某某、寇某某、王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古和祥整合了石蟆镇上的赌场,随后组织被告人蒲德银、成某乙、杨某乙、张茂松、成某丁、白某某、成某丙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一门市内以“打板板”的方式作为股东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持续4个月时间左右,日参赌人员十至二十年余人,每天抽头渔利2000余元,赌场有相应工作人员并提供餐饮,赌场抽头渔利1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成某丙、成某丁、白某某作为股东参与开设赌场1至2个月左右,抽头后退出。被告人蒲德银、杨某乙、成某乙、张茂松、成某丁、白某某、成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许某乙、成某戊、周某乙、罗某乙、罗某丙、胡某乙、何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古和祥、蒲德银、成某乙、陈某甲、杜宣兵、刁某某、张茂松、杨某乙、成某丙、成某丁、白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寇某某、穆某某、王某丙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4年12月1日下午5、6时许,被告人古和祥为了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杜宣兵、成波及蒲某某、冷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江津区石蟆镇羊石一门市内找到被害人谭某甲后对其进行殴打强行将谭某甲带至石蟆镇被告人古和祥经营的农家乐内限制人身自由,在农家乐内被告人古和祥、杜宣兵、成波等人将被害人谭某甲按在池塘淹水逼迫被害人还款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被害人家属筹备好现金,当晚9时许在石蟆镇石蟆派出所旁边将钱归还之后才将被害人谭某甲释放。被告人古和祥、杜宣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被告人古和祥为了追讨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温某某、刘某甲在石蟆镇青山找到被害人谭某乙后对其殴打并强行将谭某乙从石蟆镇青山带至石蟆镇**宾馆一房间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楼道及房间内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对被害人谭某乙实施殴打行为,随后被告人古和祥赶到宾馆房间与谭某乙商谈还款事宜,直至被害人谭某乙与家人联系商谈好还款时间后才被释放离开。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温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2015年一天晚上,被告人古和祥因琐事要报复被害人许某乙,遂邀约被告人蒲德银、刘某甲、成某甲、王某甲携带刀具在石蟆镇沙湾一茶馆内强行将被害人许某乙带离茶馆,随后被告人古和祥、蒲德银、刘某甲、成某甲驾车将被害人许某乙带至古和祥开设的武馆内限制人身自由,在武馆内,被害人许某乙被要求跪在地上,被告人古和祥、蒲德银、成某甲、刘某甲等人持械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许某乙在武馆内被拘禁一个多小时。当晚,朱某某知道古和祥去找许某乙后也驾车前往,途中翻车,朱万银知道朱某某翻车后,赶到武馆内对许某乙进行殴打后才被释放离开。被告人蒲德银、王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古和祥知道被害人王某戊在江津区石蟆镇杨柳解决债务纠纷后,为了发泄不满报复被害人王某戊,伙同被告人蒲德银、杨某甲等人在杨柳殴打了被害人王某戊后强行将其带至石蟆镇其经营的武馆内限制人身自由。在石蟆武馆内,被告人古和祥让王某戊跪在地上并伙同蒲德银、杨某甲等人对王某戊实施了殴打,持续时间一个多小时。被害人王某戊家人报警后,古和祥以王某戊当晚酒驾为由将其送至石蟆派出所。被告人蒲德银、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康某甲、李某乙、夏某某、何某乙、蒲某某、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许某乙、王某戊、谭某甲陈述;

4.被告人古和祥、刘某甲、王某甲、温某某、王某乙、蒲德银、成某甲、杨某甲、杜宣兵、成波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朱万银在江津区石蟆镇其经营的**宾馆内,因消费付费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朱万银对被害人李某丙实施殴打,导致李某丙鼻子骨折,头部、左侧太阳穴受伤。当晚,被害人李某丙被其朋友送医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万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4.被告人朱万银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五、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丙请工人到江津区石蟆镇去收购香樟树。工人在收购香樟树准备运离石蟆时,被告人古和祥、阎某某等人强行将运树车辆阻拦,以无采伐运输手续为由威胁举报敲诈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蒋某某、康某乙等人证言;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3.被告人古和祥、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案发后,被告人蒲德银、刘某甲、成某甲、王某甲、温某某、成某乙、张茂松、成某丙、陈某甲、寇某某、白某某、成某丁、穆某某、王某丙、刁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到案后有立功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温某某、陈某乙、寇某某、穆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和祥伙同他人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和祥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万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万银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万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蒲德银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德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德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成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二天。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杜宣兵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宣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宣兵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成波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具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茂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茂松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茂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成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某丁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丁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寇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被告人穆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被告人王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被告人刁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磊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古和祥、朱万银、阎某某、蒲德银、刘某甲、王某甲、杜宣兵、吴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杨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津区****被告人成波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张茂松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成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成某丁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组。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村****号。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附**号。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补充卷3册,光盘218张。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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