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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九检刑诉〔2020〕Z1217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17号

被告人陈宇,绰号“陈二娃”,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漏罪),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宇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东路2号附25号“吉志机械”门面门口公路边,以夹钳剪线、螺丝刀拆卸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汤某某一辆白色珠峰牌二轮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宇在本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青果村355附13号收电费门面旁边小路边,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喻某某一辆贝特牌二轮电动车上的贝特牌电瓶6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宇在本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建设桥垃圾收集点旁公路边,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甲一辆红色喜源牌二轮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8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

4、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宇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公租房城西家园3组团门口停车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红色五羊牌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6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

5、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宇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九龙坡区铜罐驿英雄湾村(徒石塔村)10组26号住户旁公路边,共同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只重约6斤的母鸡。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150元。

6、2020年8月24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陈宇在我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冬笋街昌野药房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停放在铜罐驿镇大坪村45号楼下小路边藏匿。次日上午9时许,陈宇骑着上述被盗电动车在铜罐驿镇建设村12组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只重约3斤的黑色母鸡,后陈宇将该电动车停放在铜罐驿镇建设村建设桥垃圾站内,同日16时许,陈宇将该电动车的6个电瓶及后备箱拆下并销赃,获得赃款19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75元。事后陈宇赔偿李某乙人民币8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宇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铜罐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二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简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喻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汤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11月16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宇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72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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