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淡某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淡某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淡某伟酒后驾驶豫DL****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常付线2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庙下镇湾子街超限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淡某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杨某立证言;
3. 被告人淡某伟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淡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淡某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淡某伟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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