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涂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5〕80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07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区**村**栋**单元**户。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24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本市东湖区射步亭街10号2楼楼下单元门内楼梯旁后离开。被告人涂某某路过时,趁周围无人之际,强行将上述电动车的龙头锁转开。涂某某推着电动车行至后墙路准备销赃时遇见巡逻民警。在民警盘问下,涂某某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28元。公安机关将之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的照片;

2.归案经过、常住人口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指认案发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况太兴

2015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