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抢夺的事实:
1、2020年1月13日17时许,涂某某去至阳江市江城区**市场街**巷**号**金铺假装要买戒指,被害人何某某拿出一只重量12.2克的黄金戒指递给涂某某,涂某某拿过黄金戒指立即逃跑。作案后,涂某某到阳西县将该戒指以3200元卖给了一名叫“阿某某”(身份未清,在逃)的男子。
经鉴定,上述被抢夺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124元。
2、2020年5月13日16时许,涂某某去至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大道**珠宝行假装要买金项链,被害人陈某甲拿出一条重量39.9克的黄金项链交给涂某某,涂某某趁陈某甲不备马上拿着黄金项链逃跑。作案后,涂某某将该黄金项链拿到阳江市江城区**路**号**金银回收店以14734元卖给了陈某乙(处以行政警告)。破案后,该条黄金项链已返还被害人陈某甲。经鉴定,上述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79.76元。
二、涂某某涉嫌盗窃的事实
1、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涂某某去到阳江市江城区**街**巷**号附近,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牌摩托车没有上锁,涂某某将该车偷走,并在**中学路边以600元将该车卖给了一名收购二手摩托车的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10元。
2、2019年12月5日10时许,涂某某去至阳江市江城区**影城附近商铺,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湘J12****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没有上锁,涂某某将车偷走,并在城南一工地附近以600元将该车卖给了一名不认识的男子。
经鉴定,上述被盗窃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2、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抢夺罪对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对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9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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