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涂相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室。2015年5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8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相伟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涂相伟以营利为目的,在南昌市西湖区金塔网吧216包厢内通过登录网络赌博网站“金沙赌场”,在包厢内聚众赌博,接受他人在网络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并按照投注的赌资金额获取千分之七的返点利润。被告人涂相伟以一天200元的工资聘请夏俊为其进行网络赌博网站的操作、及向参赌人员收钱、赔钱、记账等事宜。从7月6日至案发,每日前来参与赌博的有6、7人至10多人不等,本案赌资数额总计3673835元,被告人涂相伟从赌博网站获取返利25716元。2020年7月23日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街金塔网吧抓获被告人涂相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非税收入票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金沙赌场的账户流水等书证;
2.夏俊、参赌人员黄务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相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相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3673835元,抽头渔利数额2571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涂相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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